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节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一)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;
二)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;
三)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。
四)危险品从业资格证;
五)押运员证;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,
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一)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;二)年龄不超过60周岁;三)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、机动车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。第二十五条规定,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;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根据交通部核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要求,驾驶员只需带行车证、驾驶证、从业资格证、身份证、车辆登记证书、和车辆45度照片等材料,运管部门为车主操持道路运输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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